“辩护人可以向法庭举证。”
“接下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三十五份血型鉴定书,鉴定机构是东阳市人民医院。
这三十五份血型鉴定书都是出席郑友权酒席的乡亲们,他们在参加郑友权酒席过程中,都与郑方发生过接触,他们的血型也都是a型。”
田诗说道。
血型鉴定比起dna鉴定,在精确程度上是远远不足的。
但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侦查工作还是主要依靠着血型鉴定。
毕竟技术再怎么样,总比没有技术强。
也正是因为如此,血型结果在当时刑事案件中证据地位不高。
除非你的血型特殊,可以锁定特定的主体。
否则,即使是鉴定出血型来,也不能作为特指某一个人的证据使用。
在郑家村碎尸案中,情况就不一样了。
血型鉴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其实是公诉方的一个重大破绽,田诗当然不能放过。
其实今天她就是不在庭上举出这三十五个血型相同的人,法庭上所有的人也都知道,血型证据的不可靠。
然而,田诗就是要在大家都知道的情况下,以一个直观的形式,让大家见证血型证据的不可靠,让法庭记录下血型证据的不可靠。
从而让血型证据的破绽放大,放大到诉讼各方对这个问题无可回避。
“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这三十五人与本案没有关联。
他们的血型鉴定对于本案没有意义,公诉人不发表质证意见。”
马东生没有按照田诗的计划来,他不会走上一条田诗事先准备好的道路。
田诗提出斧头是郑友权家的,从而引出这柄斧头与很多人发生过关联,如果马东生顺着田诗设计好的道路上走下去。
那么这三十五个a型血的人都可能有嫌疑。
再推广到所有使用相关模具生产的斧类铁器的并是a型血的人都有嫌疑,那这个案子就查不下去了。
这个嫌疑对象跟没有嫌疑对象没什么太大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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