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诏令从侧面反映出寡居的命妇也在积极寻找新丈夫、筹建新家庭。
由于命妇再嫁牵涉面较大,故开泰六年,圣宗索性下达了“禁命妇再蘸”
的诏书。
这说明,辽代命妇再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否则朝廷不会制定颁布这样的法令。
但尽管如此,圣宗本人也没遵守这条法令,有的命妇再嫁就是在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
有嫁必有娶,妇女再嫁,不以为耻,男人娶寡,无人论非,这已经成为契丹人司空见惯的婚姻现象。
辽王朝建立之后,一些氏族社会时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来。
其中主要是流行收继婚制:妻继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北宋文惟简《虏延事实》记载:“虏人(契丹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
丈夫死后,其妻由家族内的晚辈继娶之,如儿子续娶后母为妻,侄子续娶寡婶为妻等,这种接续婚是最受汉族人非议的一种婚姻形态。
在汉族人眼里,晚辈娶长辈为妻,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但也是有违人伦的。
但在契丹人眼里,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从这条记载来看,契丹人对于这种婚姻不仅不以为耻,反而认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将其写在了自己的墓志铭文中。
夫兄弟婚,又称“报寡嫂”
,就是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娶其嫂子为妻,又称收继或转房。
这种婚姻在辽代契丹社会中也比较常见,就连公主也不能例外。
道宗的二女儿赵国公主嫁给萧挞不也,萧挞不也因事被害,其弟讹都翰依照习俗,将收继赵国公主为妻,赵国公主虽不愿意,但也不得不从。
妻姊妹婚,是指一个男子可以先后或同时娶另一个家族的几个姊妹为妻。
因为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
的说法,所以,这种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较流行,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保障。
会同三年(940年),辽太宗曾下诏:“除姊亡妹续之法。”
但实际上,在实行等级内婚制的契丹社会,这一婚姻习俗终辽一代都沿袭未改。
辽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因几年后未能生育,听说姊妹共夫利于生子,所以就让皇后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懒离婚,而将其纳入宫中。
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想必也是受此说之惑。
连皇帝都对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深信不疑,那民间则更是大行其是了。
后来,这种婚姻习俗进一步演变为:丧妻续娶时必须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妻子的未婚姐妹也必须嫁给他们的姐妹夫。
如果姐姐死了没有妹妹,岳父甚至还要出钱或者介绍其他女人,帮助女婿续弦。
契丹人的这种婚俗对辽地的汉人及辽亡数百年后东北地区的汉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近代东北地区汉人中亦十分盛行姊亡妹续的婚俗,有俗语云“姐夫娶小姨,古来就有的”
,反映的正是这种婚姻遗俗。
旧时东北乡村,男女之间唯姐夫小姨子及叔嫂可以用“性”
主题开玩笑,也同样反映了这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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