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杀害佃农,可以不必偿命,所以有的“富人敢于专杀”
,甚至视佃农的性命如草芥。
宋朝乡村,没有地的佃农,一般须编入“乡村客户”
的户籍。
他们租种地主的田地,而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
有些地主还出租耕牛和农具,甚至掠取高达八成的地租。
某些贪得无厌的地主还经常使用各种手段,例如用大斗、大斛巧取豪夺,变相加租。
高利贷也是地主掠夺农民的一种重要手段。
复当时象买卖奴隶那样,地主可以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
。
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
,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
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
地主可以利用“契券”
,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
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官府认为“无故逃窜”
,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
。
到孝宗时,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落交还。
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
这种对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北宋时期,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遇到正直的官员会以杀人罪论处。
而遇到一些狗官,只要地主使点银子,有的甚至只是赔点钱了事。
直到哲宗元佑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配到邻州。
而到了南宋,官府又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配本州。
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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