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一党,这个范围实际上是很广的,除了宫中内宦之外,还有一部分朝廷命官,锦衣卫,甚至是低阶的杂官之流。
();() 相对而言,那些权势极大的内宦,反倒不是争论的重点,他们是天子家奴,本就不受大明律保护。
何况他们跟王振关系亲密,就算没有土木之事,单论他们平时的所作所为,也够定死他们的。
朝臣们真正争论的,其实是那些,投靠了王振,并且依仗他的权势胡作非为的低阶锦衣卫和杂官的处置。
这些人有些的确罪大恶极,但是有些罪状却也并不重,无非是替王振办事,索取好处而已。
听了新君的问话,群臣心中大约便有了底。
既然提了大明律例,这么说来,是要轻判?
被天子点了名,俞士悦自然不能再闭口不言,上前一步道。
“回皇上,除内宦一干人等外,依附王振的官员,锦衣卫,匠人等虽有罪状,然若依照律例,的确罪不至死。”
“三司会审之时,臣等合议,王振罪恶滔天,为警示后人,故俱判斩刑,然若纯以律例而言,此份判罚的确显得过重。”
朱祁钰点了点头。
这其实在大明朝是常事。
事实上,除了秦朝之外,历朝历代在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律法都只是判罚考虑的其中一种依据,但不是全部。
毕竟,多数情况下,案件的判罚为的是维持统治的稳定。
为了达到这一点目的,在实际的案件处置当中,所参考的依据实际上有很多。
对于正常的案件来说,除了律法之外,还有以前类似的判例,这两者是判罚的主要构成。
若是像王振这样的大案要案,正常来说,判罚的依据有四个,其中两个,分别是律法和之前类似的判例。
另外的两个,一是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二是朝野上下的民情民意。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礼法道德,也可以成为判罚的依据之一。
至少在目前的大明来说,这几种判罚的依据,效力是基本相同的。
所以俞士悦说,单纯按照律法来判,是罚的重了,但是若是按照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说,从重却是合适的。
不过,俞士悦话虽然如此说,但是透出的态度,还是十分中立的,依旧是在阐述自己判罚的原因,而没有多说其他。
于是朱祁钰道:“既然如此,还是依律为好,此案当中,除王振等罪大恶极之人,处罚从重从严之外,其余一应人等,皆照律处置。”
俞士悦左右看了一眼,见陈镒和江渊都没有说话,其他的大佬也没有出言反对,于是便上前一步,道。
“臣领旨。”
事情就这么定下了,但是边往回走,俞士悦心中边生出一丝疑虑。
就这么简单就结束了?
诚然,这个结果对于朝臣来说,算是比较好的结果。
这当然指的不是轻判了王振的党羽,这帮人死不死的,没人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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