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在公司简单吃了点儿,惠香跟淑娟就回到酒店休息。
淑娟先换了衣服去洗澡,惠香靠在床上翻着手机,看娟姐给她的那些文章,台版的《礼仪》内容比她们现在接触到的大陆版要少一些,除了始终强调尊崇母亲的至高地位之外,简化了儿子的升级流程。
台版去掉了升级审核期,改为由母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比如从“亲近期”
高级升到“过渡期”
,大陆版要求至少间隔三个“月经周期”
后才能审核,而台版没有审核期的间隔限制,积分要求也低于大陆版。
还有“母子经期性交”
也去掉了一年的审核限制和半年的行房间隔,只是强调保证母亲生理健康的情况下,由儿子提出申请,母亲可自行决定。
娟姐的另外一篇文章里面也详细说明了台版礼仪的进化修订的原因。
台湾和香港都对乱伦有法律规定,以香港尤为严厉。
香港法律沿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殖民时期的旧法条,男子与十六岁以上女性血亲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会公诉起刑十四年;女方十六岁至十三岁是监禁二十年;企图乱伦但未遂的,起刑十年监禁。
涉及幼童则数罪并罚可至终身监禁。
香港的严刑峻法也是基金会从未在香港开展过任何活动的原因。
台湾沿用民国旧法,至今依然保留妨害风化罪,其中有一条,凡与直系血亲或三代亲之内生关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湾的妨害风化罪最近这些年逐渐很少引用,但是立法会并没有废除此款的提案。
港台的乱伦大环境比起大陆来说差了很多。
大陆只在《婚姻法》中规定了直系亲属和五代近亲不能登记结婚,一经查出视为无效婚姻。
但是对公媳、女婿岳母等姻亲、非直系的监护人之间(继父与继女等),只要不是重婚,并没有在法律上禁止。
而且即便隐瞒情况取得结婚登记(如霞姐夫妇)被查出,也仅仅作为违法处理,不属于犯罪。
对于直系血亲间的性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大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条例禁止,只是依靠道德约束,或许这也是“以德治国”
的好处吧。
因为大陆法律环境宽松,所以当初《礼仪》引入大陆后,在本地化过程中特别加入了更多限制。
台湾虽然社会开放,但有些陈旧的法律条款因为社会舆论原因迟迟没有更正,母子性交行为就背负了更多压力。
所以台版《礼仪》在保证母亲地位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文章还透露基金会内部曾经多次讨论过合并台湾和大陆《母子性交礼仪》的版本。
随着社会逐渐开放,两岸交流增加,统一的版本有助于交流和推广。
文章结尾还幽默的说,这也许是为两岸统一迈出的实质性的一步。
惠香看得出神,娟姐已经洗完裹着浴巾出来了,惠香起身找来吹风帮娟姐吹干了头。
淑娟找出护肤液,一边涂抹一边跟惠香闲聊。
“惠香,我觉得我们可以用台湾的《礼仪》,会宝就一直跟我说《礼仪》限制太多。
我现在一个月去不了几次杭州,严格执行的话,一个月怕是也就能做一两次,我倒还好,就是儿子接受不了。
上次去还赶上例假差两天没结束,说起来是可以做的。
结果会宝怕达不到礼仪要求的审核期,经期性交会受惩罚,然后肛交他也不够级别,就硬是忍着,最后让我用手给弄出来的。
我看他可怜样子都心软了。”
惠香想了一下,跟娟姐坦白,“我这边其实也是……亦军还没升到『过渡期』呢,我已经让他亲奶子了。”
停了一下又补充道,“我倒真不是故意的,就是有次用手老是弄不出来,一着急就……”
“那我看就这么定了,我们换成台版的,反正来年统一后都是一样的。”
“让你说的好像明年台湾马上就被统一了似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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