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实是在强奸案子认定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证据印证的不好,案件就会向卖淫嫖娼这个方向滑过去,这样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就会失当,更是会让整个案件都黄掉。
我们廖队长是交警出身,对刑事办案的业务并不是很熟悉,他是想当然的认为,既然你强迫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那就是强奸。
也不管这个案子的前因后果,更不去深究这个案子里面的一些细节。
觉得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和受害人的陈述,有些出入也是正常的,还没有去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
对定性强奸案子的罪与非罪,把握的都不准确。
而我作为这个案子的主办人,在法律认知的把握上,也是一个新兵蛋子,而且也亲近,我们刑大的侦查员都能准确无误的收集到有用的犯罪证据。
因此当我拿到两份笔录的时候,(一份是受害人的报案笔录,另一份是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并没有仔细的核对两个笔录之间的矛盾。
如果是有经验的侦查员,发现笔录之间存在的矛盾,就会第一时间进行化解。
解决办法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针对性讯问,再结合法医痕迹,勘察人员的初检报告,搞清楚产生矛盾的原因,第一时间将笔录之间的矛盾化解掉。
这样在后续的办案中就不会出现因陈述上的矛盾问题,而对案件的认定产生质疑。
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办案进程,有时甚至会让一个简单的、证据充分的案件,变成一个充满各种怀疑,证据相互矛盾的案子。
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公诉机关就会以案件证据不清,事实不明的理由,按照刑法上无罪推定的原则,放过犯罪嫌疑人。
那么作为案件的主办人,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风险。
可是我作为一个新兵蛋子,哪有那么多的法律风险意识。
尤其是廖队长也和我一样,在刑事办案方面也是个二道贩子,对刑事办案也是一知半解,对证据之间的矛盾也没有充分的认识。
觉得证据差不多了也就可以了,也没有深究证据之间的细节问题,对案件的把关也是马马虎虎。
于是我拿着填写好的法律手续表格,和两份笔录,让值班的驾驶员开车把我送到审案中队,找值班的审案人员批刑事拘留。
我到的时候已经是半夜2点多了,审案中队的兄弟意见是我们刑大的人,问了一下我们案子的情况。
也就没有多看我们的笔录材料,和我们说了几句辛苦勉励的话,就把刑事拘留给批了。
并且当年办案,拘留证都是手工开具的,且延长拘留也是一次性完成。
完成了法律手续的审批,我又匆匆的赶回了刑大,于是廖队长又陪我一起把犯罪嫌疑人关进了看守所,这样我们才去睡觉休息了,而此时已经是凌晨3:30,最多5个小时时间,我们又要上班。
到了次日早上,我准时在上班的时间起来了。
然后捧着手里的案卷材料去找我们探组的人,可是在办公室里找了一圈,一个人也没有。
没办法,就只能到其他探组去找人帮忙,而此时正好夏胜军夏探长在办公室。
我看到下探长,我立即捧着案卷跑进去道:“夏探,上班早上好。
我们昨天值班,碰到了一个强奸案子,领导交由我来主办。
可是我对强奸案子是一窍不通,你能不能帮我看一下我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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