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观点一,本案被害人不是苏玲,被告人郑方无罪。”
田诗的第一个观点就引发法庭上下的轰动。
尽管,田诗一直在坚持着被告人无罪的观点,但是以清晰的表达方式直接说出来,却是第一次。
“本案其实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尸块为苏玲尸体组成部分。
尽管公诉人一直在强调,办案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查明。
可是,我们手中掌握的所有鉴定和证据都没有能够明确证明这一情节存在。
颅骨身源鉴定明确,送检颅骨与苏玲照片相关部位有着明显不一致。
辨认笔录也无法确认颅骨与苏玲的关系。
案件到了这个阶段,其实还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死者就是苏玲。”
“在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可以证明,在案发之前,在马沙滩的上游东口渡口,尸块就已经出现。
证人证言基本上可以排除了死者为苏玲的可能。
从时间上,最先发现尸块的时间为五月初,比起诉书确定的时间要早。
从地点上,东口渡口位于马沙滩与东阳市区上游。
若案件在马沙滩发生,并且在马沙滩进行分尸和抛尸的情况下,尸块是不可能逆流出现到上游的东口渡口的。
既然时间和地理条件上,死者都不可能是苏玲,那么本案的被害人一定是另有他人。
而且案发地点也一定不是在马沙滩,真正的案发地点应当是在东口渡口,或者是更上游的地方。”
“辩护观点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郑方危害苏玲。
反倒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杀害苏玲。”
“本案中公诉提交法庭的关于被告人杀害苏玲的直接证据有两个。
一个是被告人的供述,另外一个所谓的凶器在被告人郑方家里搜出的短斧。”
“关于被告人的口供,其实是被告人在警方的高压之下做出的。
办案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所谓的证据不过是锁定被告人之后才出现的。”
“被告人没有犯罪记录,从未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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